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娄××与张××、段一×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娄××,段一×,段二×,段三×,段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原审被告段一×。原审被告段二×。原审被告段三×。原审被告段四×。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娄××,原审被告段一×、段二×、段三×、段四×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4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武清,主要遗产亦在武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