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景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景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狼山静海商贸街3N-08室。法定代表人陈培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景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景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景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