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刘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023号原告:吴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琅琊镇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季付海,青岛黄岛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XX出生,住黄岛区琅琊镇XX。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刘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茂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