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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高财、马祖均等与唐存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高财,马祖均,唐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唐高财。申请执行人:马祖均。被执行人:唐存明。马祖均向本院申请执行桂林市仲裁委员会(2014)桂仲案字第75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马祖均申请将唐高财、唐存明二人作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向唐高财、唐存明发出(2015)桂市法执字第55号执行通知。唐高财收到通知后,以其并非桂林市仲裁委员会(2014)桂仲案字第7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义务人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15)桂市法执字第55号执行通知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祖均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唐高财的执行申请;异议人唐高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马祖均已申请撤回对唐高财的执行申请,唐高财所提异议事项已得到解决,其申请撤回异议,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唐高财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松审判员  秦增儒审判员  曾宪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