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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温某甲、程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甲,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育毅,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甲及其辩护人胡育毅、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间,从香港“六合彩”第61期至第102期,被告人温某甲在莆田市秀屿区的家里通过电话或当面投注的形式接受彩民何某某、温某乙、翁某某、温某丙等人的投注,共收受42期,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97485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接受投注之后,被告人温某甲将上述投注通过电话转投注给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程某某将其中部分彩民投注以45倍中奖倍率报给上家同案人“龙哥”(另案处理),从中赚取倍率差,其余部分则自己外围坐庄,并以42倍中奖赔率赔付给被告人温某甲。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分别于2013年9月3日、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3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温某甲家中查获并扣押“六合彩”书刊6份、账本1本、电脑1台、赌资10900元。其中,书刊6份、账本1本随案移送至本院。当日参赌人员何某某、温某乙、温某丁各被处于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3000元;温某丙被处于罚款500元,追缴非法所得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温某丙的证言、证人翁某某、何某某、温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作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温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委托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建议将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各向本院预交罚金20000元候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成立。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预交罚金,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被告人温某甲辩解其仅是参与赌博,并未牟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温某甲罪行较轻、无前科,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温某甲、程某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到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的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至本院的“六合彩”书刊六份、账本一本及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电脑一台、赌资人民币一万零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方玉光人民陪审员  郑俊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第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