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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被告邵阳市城投公司、邵阳市大祥区铁路援建指挥部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黄某,邵阳市城投保障性住房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铁路援建指挥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08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伍利松,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甲,女。委托代理人伍利松,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乙,女。委托代理人伍利松,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男。委托代理人伍利松,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城投保障性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中段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罗少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树理,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大祥区铁路援建指挥部,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洲西路政府办公楼六楼。负责人雷国书,该指挥部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黄某与被告邵阳市城投保障性住房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铁路援建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黄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黄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贺宏斌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人民陪审员  彭友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