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石晶晶与管国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晶晶,管国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271号原告石晶晶,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夏津县。被告管国建,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晶晶诉被告管国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晶晶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管国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晶晶撤回对被告管国建的起诉。审判员  孙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