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石晶晶与管国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晶晶,管国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271号原告石晶晶,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夏津县。被告管国建,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晶晶诉被告管国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晶晶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管国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晶晶撤回对被告管国建的起诉。审判员 孙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