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国钟与谢耀宗、伊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055-1号原告郑国钟,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傅伟仙,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谢耀宗,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被告伊雪萍,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现住仙游县。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贞雄、郑晓琳(实习律师),福建城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郑国钟诉被告谢耀宗、伊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四千六百九十一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七千三百四十六元,由原告郑国钟负担。审判长廖清欣代理审判员陈宝林人民陪审员叶金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