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程宝珍与程衍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珍,程衍平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程宝珍。委托代理人赵波。委托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衍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宝珍诉被告程衍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宝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