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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斌斌、连建与连建、吴淑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斌,连建,吴淑媚,车帝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650号原告:孙斌斌。被告:连建。被告:吴淑媚。被告:车帝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斌斌与被告连建、吴淑媚、车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斌斌于2015年8月1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2.50元,鉴定费3500元(被告车帝保预交),合计人民币4362.50元,由原告孙斌斌负担(此款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