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4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3月至9月间,在为上海派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加工业务期间,为结算费用,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处虛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5,732.00元),上海派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2,627.72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汪某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派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转账支付操作凭证、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抵扣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和调取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2,627.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税款,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退赔的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二十七元七角二分,发还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被告人张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限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