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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燕与刘信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刘信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59号原告陈燕,居民。委托代理人宗汝高,大丰市草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信成,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557号。负责人高巍,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与被告刘信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信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燕撤回对被告刘信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陈燕负担。审  判  长 张少春审  判  员 王跃华人民 陪 审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乐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