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梅丽君与洛阳市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丽君,洛阳市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梅丽君。委托代理人王自强、张耕硕(实习),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灵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丽君诉被告洛阳市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丽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丽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丽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梅丽君负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