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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学传与宁波安德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传,宁波安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安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玉娟。上诉人刘学传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甬镇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径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8月14日,刘学传入职宁波安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机械公司),期间双方一共签订了七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2013年8月13日-2014年8月12日。2012年7月,安德机械公司出具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刘学传,该通知书明确刘学传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8月13日-2015年8月1日)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刘学传同意第六次劳动合同续订一年,即从2012年8月13日-2013年8月12日。2014年8月14日,刘学传填写离职申请单,离职原因为终止。2014年8月21日,安德机械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本单位与刘学传同志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个人(合同到期)原因,依据《劳动法》,于2014年8月12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8月22日,刘学传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9384元。此外,刘学传因工受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14年10月,刘学传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安德机械公司支付刘学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020元;2.安德机械公司支付刘学传2004年7月-2014年4月的加班工资以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44725元;3.安德机械公司支付刘学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010元;4.安德机械公司支付刘学传工伤医疗补助金8155元和就业补助金8155元。2015年1月19日,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镇劳人仲案字[2014]第524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安德机械公司支付刘学传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18元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418元,共计14836元,此款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刘学传的其它仲裁请求。安德机械公司在原审辩称:首先,刘学传于2003年8月14日入职,双方先后签订过七次劳动合同且每年合同到期时刘学传自己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德机械公司按照刘学传的要求每次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损害其利益。其次,刘学传的基本工资是1700元/月,在工资发放的过程中,每月都把加班工资计算在内的,已经足额发放,在发放加班工资以前,都会将每位职工的加班情况及加班工资张贴出来,如有问题,职工是可以提出来的。第三,关于违法解除的问题。安德机械公司从来没有和刘学传解除合同,是合同到期,刘学传不愿意续签,安德机械公司至今都愿意与刘学传签订合同,只要刘学传肯来,安德机械公司还是愿意与刘学传签订合同的。第四,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安德机械公司认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418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7418元,安德机械公司从未不愿意支付,只要刘学传去领取就可以了。此外,考虑到刘学传工作时间较长,且快退休了,安德机械公司愿意再额外补偿刘学传3?750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除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及安德机械公司同意补偿的3?750元外,驳回刘学传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原审法院认为,虽安德机械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到期前向刘学传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在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12日到期后,刘学传自述于2014年8月13日继续上班,并于2014年8月14日向安德机械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注明理由是终止,表明刘学传于合同到期后,不愿意再续订劳动合同。同时,刘学传于合同到期后继续上班的行为表明安德机械公司亦无终止与刘学传劳动合同的意思,且安德机械公司也未主动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安德机械公司根据刘学传的离职申请,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刘学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刘学传主张系安德机械公司单方擅自终止与刘学传的劳动合同,该主张并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刘学传主张安德机械公司无论自愿离职还是被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填写离职申请单,该主张并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2.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审法院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赋予劳动者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即劳动者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在双方第三次至第七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六次劳动合同,刘学传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已经订立并履行的情况下可视为刘学传选择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份合同的订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刘学传续订合同时已经选择了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刘学传申请离职,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刘学传申请离职后,又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刘学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法院认为,刘学传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解除,2013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09元,故安德机械公司应支付刘学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18元(3?709元×2)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418元,对刘学传主张超出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因安德机械公司同意自愿补偿刘学传3750元,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原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宁波安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刘学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4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人民币7418元、确认宁波安德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的补偿金人民币3750元,合计1858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刘学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学传负担宣判后,刘学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甬镇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改判安德机械公司支付刘学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2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1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4日,并非刘学传主动向安德机械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单》,而是安德机械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辞退刘学传,要求刘学传办理离职手续而填写的表格。离职的含义包括员工主动离职和企业因为员工不能胜任岗位、试用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企业提出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虽然刘学传填写过《离职申请单》,并不能说明是刘学传主动离职。《离职申请单》中“经与员工沟通,因快到退休年龄,员工个人不再续订”的内容系安德机械公司事后擅自添加。2013年8月13日刘学传继续上班的行为亦表明其并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刘学传提交的《宁波市社会保险终止情况说明表》、《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表》足以证明非刘学传的意愿终止与安德机械公司的劳动关系,而是安德机械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擅自终止与刘学传的劳动关系。安德机械公司提交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只能说明刘学传在2012年7月5日时同意续签一年劳动合同,不能说明刘学传在工作满十年后即2013年8月13日仍只同意续签一年劳动合同而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不能得出2013年8月13日刘学传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反而可以说明是安德机械公司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安德机械公司提出签订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学传迫于无奈才同意续签一年。《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安德机械公司单方定制并要求全体员工填写,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当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解释。综上,刘学传工作满十年,安德机械公司应当与刘学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安德机械公司仍与刘学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应当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工资差额5401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安德机械公司未作答辩。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载明的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劳动者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系平等主体,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应当认定合同相关条款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刘学传在双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刘学传以安德机械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为安德机械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刘学传的劳动合同。从安德机械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单》来看,所谓离职申请单,本身的作用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的单据。且《离职申请单》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均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据此可以证明系刘学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刘学传关于安德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强制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的主张,并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刘学传要求安德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陈士涛代理审判员  徐望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佳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