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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辉华与聂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华,聂红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张辉华,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叶燕灵、许燕妮,均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红强,男,汉族,1970年8月9日生,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华诉被告聂红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3元,由原告承担(已预收)。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