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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90号原告:汪某甲,女,199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理人:苏某。被告:汪某乙,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汪某甲诉被告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汪某甲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对被告汪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