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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玉与被告王建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玉,王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李宝玉。被告王建红。原告李宝玉与被告王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玉负担。审判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