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玉与被告王建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玉,王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239号原告李宝玉。被告王建红。原告李宝玉与被告王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玉负担。审判员 黄仕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