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江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小狮,高进师,朱淑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江实业有限公司,高进师,高小狮,朱淑芹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110-2号原告深圳市宝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中康路卓越城1栋904室,组织机构代码19249229-9。法定代表人刘威强。被告高进师,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高小狮,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朱淑芹,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深圳市宝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进师、高小狮、朱淑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高进师、高小狮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高进师认为其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本案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高小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万象新园临风阁B栋19F,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本案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被告高进师的身份证上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万象心愿临风阁B栋19F,是其住所地;被告高小狮自2009年至今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学府社区万象新园B栋19F,是其经常居住地。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 卫 新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壬贵(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