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素花与邵立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5842号原告徐素花,女,5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邵立新,男,3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徐素花诉被告邵立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立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素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素花诉称,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被告邵立新雇佣原告为其从事劳务,累计拖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经原告催要,被告邵立新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邵立新立即支付工资款15000元。被告邵立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至2015年1月22日,被告邵立新雇佣原告徐素花为其提供劳务。2015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邵立新为原告徐素花出具欠据一枚,载明“欠据,今欠徐素花工资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园正(整),¥15000元,欠款人邵立新,2015.1.22”。此款经原告徐素花催要被告邵立新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邵立新为原告徐素花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徐素花为被告邵立新提供劳务,被告邵立新欠原告徐素花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邵立新为原告徐素花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邵立新应依法支付原告徐素花劳动报酬15000元,故原告徐素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立新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素花劳动报酬人民币1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邵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