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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市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玉怀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承市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怀。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忠,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师。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承检公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怀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怀及其辩护人马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20时许,因王玉怀怀疑其妻子池某某在天津打工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在家中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王玉怀用自家的铁质圆凳、干活用的锯、铁锤击打池某某头面部,致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池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王某甲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并出示了相关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玉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玉怀当庭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辩称自己并不想杀死被害人。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且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构成自首,当庭真诚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行为予以了谅解,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玉怀因怀疑其妻池某某在天津打工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染病,二人产生矛盾。2014年11月25日20时许,王玉怀酒后再次与池某某因此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玉怀随手拿起身边的铁质圆���、锯、锤子击打池某某头、面部,后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治,待医生赶到现场时,池某某已死亡。被告人的亲属随后打电话报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围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25日21时许,王某乙电话报案称其儿子王玉怀将妻子池某某杀死在家中。2、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现场位于被告人王玉怀夫妇居住的王某甲家。王某甲家月台上有一个染血圆凳,灶台旁有头发一缕。东屋发现多处大面积血迹,地上中间位置有一尸体,呈头东脚西仰卧状。地面上提取一无把手锯子,炕上提取一铁锤。(附现场照片及提取清单)3、尸检报告记载:检验对象池某某:(1)死者颈项部无损伤,尸表无窒息征象,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2)死者头面部多处创口,左耳廓挫灭创,依其形态特征分析为钝器形成。(3)死者小脑挫裂伤,多发局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第四脑室出血,脑疝形成,属重度颅脑损伤,是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池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记载: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王玉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承公物鉴法物字(2014)338号、(2015)147号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意见: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现场的血分别为池某某和王玉怀所留;铁锤上的血迹为池某某所留;锯上血迹包含池某某的STR分型,铁质圆凳上血迹分别为王玉怀和池某某所留。6、120电话接听及派车记录证实:2014年11月25日20时32分接152××××××××急救电话,急救事由:打架,出事地点:杨家湾,患者:池某某。7、围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记录证实:2014年11月25日21时25分,110接1523×××××××电话报警称发生杀人案件。8、被害人池某某的儿子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王玉怀减轻处罚。9、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证实:王玉怀是他叔伯孙子,2014年11月25日晚他睡觉时,王玉怀和池某某在炕上打起来了,他没有拉开,他俩就摔到地上了。他就去了王某丙家。他当时看见王玉怀用拳头、巴掌打池某某脑袋。(2)证人王某丙证实:王某甲到他家说王玉怀和池某某打仗呢。他就到王玉怀家大门口,看见李某某了,他让她去找王玉怀的父母,又到王某戊家说王玉怀两口子打架哪,让他们赶快去看看,他就回家了。当天中午他在王玉怀家吃饭,他们喝的酒。王玉怀平时表现还行,就是喝完酒之后脾气不好。今年秋天的时候,王玉怀怀疑池某某有外遇,提出��和池某某离婚,他们闹了几天就没动静了。(3)证人董某某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中午在王玉怀家吃饭喝酒的情节,并证实当晚听说王玉怀把池某某打坏了,到王玉怀家时,池某某已经死了。证人王某丁证实上述情节。(4)证人温某某证实:王玉怀是她二儿子。今天晚上她和老伴王某乙在他家吃的饭,走的时候还好好的。晚上八、九点时,李某某叫她说快去王玉怀家,他们可能又生气那。她到了王玉怀家东屋,看见池某某在炕沿根躺着,头上有血,呼噜的喘气,上身穿秋衣,下身穿裤衩,王玉怀在炕沿边躺着,他喝酒了还在那胡说。她叫了池某某两声,池没反应。她给池某某穿裤子时,王玉怀说:“妈,你给她喝点水。”她说:“喝不了了”,王玉怀说:“你真死了?”杨家湾卫生院的医生来了,检查一下说人不行了。后来围场医院的医生来检查���不行了。王玉怀说:“池某某咬我、掐我了,我就把她打坏了”。具体怎么打的没说。王玉怀说:“我打池某某,我失误了,我守法”。他俩平时关系很好,王玉怀一喝酒就闹,闹了摔东西,骂池某某。(5)证人迟某甲证实:2014年11月25日晚迟某乙给他打电话说王玉怀把池某某打死了。他和迟某乙、金某某到王玉怀家,看见池某某头东脚西躺着。在大门口看见王玉怀被警察带走了。(6)证人金某某证实:2014年11月25日晚,她女儿迟某乙接到一个电话,是王玉怀打的。迟某乙跟她说:“王玉怀把我姐打死了,他都报警了。”她就给王某乙打电话,把这事说了,让王某乙去看看。过了半个多小时,王某乙打来电话说池某某一点气都没有了。她和迟某甲、迟某乙打车到了池某某家,看见池某某在东屋炕沿根躺着,上身用白布盖着。证人迟某乙证实上���主要情节,并证实前二十多天,池某某从天津打工回来,王玉怀死活不要池某某了,要离婚,她问为啥?王玉怀说池某某在天津有别的男人了,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池某某手机里有一张别的男人的照片。(7)证人王某乙证实:王玉怀是他儿子。今晚九点左右,李某某在他家窗外说王玉怀和池某某打架哪。他到王玉怀家后看见池某某在地上躺着,王玉怀在炕上坐着说:“我犯法了,我等着挨抓了”。他出了屋打的报警电话。王玉怀说他打电话报警了,没人接。王玉怀夫妻关系不好,前一个月俩人还闹过离婚,池某某打工回来,王玉怀说她在外有男女关系问题。(8)证人张某某证实:2014年11月25日21时40分,王某己来卫生院说王玉怀把媳妇打了,让他去抢救。他到了后看见王玉怀在炕上坐着,池某某躺在地上,他发现池某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玉怀说:“我杀人我偿命,不用你们管”。10、被告人王玉怀供述:我和池某某结婚25年了,关系相当好。2014年3月份她去天津打工,回来后我发现她手机里有一个男人照片,我怀疑她和别的男的有不正当关系。后来她跟我说在打工期间,她和别人发生性关系,别人把性病传染给她了,我们俩打了一架,关系就不好了。11月25日给我奶奶烧周年,我和亲戚们在我家喝的酒,我当时喝的有点多,晚上睡觉时,我和池某某又因为她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这事吵了起来,池某某上来就把我头发给抓住了,又抓我裆部,我也抓她头发,我俩就厮打起来了,在炕上厮打了有一分钟,当时我喝多了,想不起来了,从炕上我们又滚到地上,池某某要拿凳子打我,我把凳子抢过来朝池某某头部打了几下,她就不动了,嘴里开始喘粗气。我一看池某某被我打的挺重,我就开始打电话,打“110”没打通,后来打的“120”。医生来了之后告诉我池某某死了。警察把我带到派出所。我身上的伤是池某某打的。我当时打急眼了,没想把她打死。综合上述证据分析,被告人王玉怀比较完整地供述了案发的原因、时间、地点及杀害被害人的经过,与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报告记载伤情、物证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所证实内容相吻合。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来源合法,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王玉怀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王玉怀称没有打死池某某想法的自行辩护意见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经查:王玉怀持不同物体连续猛击被害人池某某头、面部,甚至将其耳朵部分组织砸脱落,经鉴定,池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足见王玉怀所使用的力度之大。虽然王玉怀拨打“120”急救电话,但从被告人所使用的工具、打击被害人的部位、所使用的力度等来分析,不足以否定王玉怀对池某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故此,对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的辩护观点,经查,尚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直接过错。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被告人王玉怀构成自首,且能真诚悔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害人亲属予以谅解等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怀因家庭矛盾激化而与其妻池某某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玉怀持圆凳等物连续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本案的犯罪��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宏东审 判 员  张智慧代理审判员  孟昭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