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XX与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33-2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孙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孙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XX在2012年2月1日前履行我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孙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XX用自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昌图镇字第XXX**号)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王XX,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现查封期已临届和申请执行人的续查封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孙XX名下的,座落在昌图县XXX街14组36栋161号(房权证昌图镇字第XXX**号),七十七点二八平方米(第六层)住宅。二、被执行人孙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孙XX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友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