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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邵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邵某。被告:贺某。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邵某于同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