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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马志坚、马志超、马洁俊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马志坚,马志超,马洁俊,肇庆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8楼。组织机构代码:89035045-8。法定代表人:吕成道,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坚,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超,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洁俊,男,194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审被告:肇庆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四路北侧、牌坊广场东侧星湖国际广场2期B1002卡之一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19527377-X。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24-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和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该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三原告已向该院起诉且已由该院立案审理,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及肇庆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上诉人处投保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审被告肇庆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属于原审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国权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