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行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与闽韵茶行城建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行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闽韵茶行城建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国土局于2015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城乡建设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荣建环处字(2015)第014号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终结非诉执行案件审查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王兴福人��陪审员许圣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