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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贤连与卜先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连,卜先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刘贤连,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卜先锋,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刘贤连诉被告卜先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刘贤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刘贤连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