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贤连与卜先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连,卜先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刘贤连,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卜先锋,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刘贤连诉被告卜先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刘贤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刘贤连负担。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