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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南京市鼓楼区天卓文具经营部与陈静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天卓文具经营部,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天卓文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6号G-3。经营者董洲杰,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徐瑞,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黎静,江苏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天卓文具经营部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天卓文具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天卓文具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周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