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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丛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丛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四查二查”,只有银行存款4万人民币,本院依法扣划了该款。后经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将筹集到的10万元交到法院账户,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崇民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崇民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