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丛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丛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四查二查”,只有银行存款4万人民币,本院依法扣划了该款。后经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将筹集到的10万元交到法院账户,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崇民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崇民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