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爱莲、黄莉等与梁爱莲、林昌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莲,黄莉,林昌福,陈金梅,黄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异字第17号异议人梁爱莲,女,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申请执行人黄莉,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林昌福,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陈金梅,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黄金海,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梁爱莲,女,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本院在办理黄莉申请执行林昌福、陈金梅、黄金海、梁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梁爱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梁爱莲称,其只是作为本诉讼案件当事人黄金海的前妻而作为追加被告人,其对案件中的情况一概不知,有关诉讼过程一无所知。(2013)蝶民初字第240、第241号案件判决由林昌福、黄金海、陈金梅、梁爱莲四人共同承担90万元的债务,判决中并没有具体明确各自的债务,而按照(2013)万法执字第26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梁爱莲承担400000元,这是不合法的。缺乏执行依据和事实。经查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黄莉申请执行林昌福、黄金海、陈金梅、梁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金海、陈金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扣划梁爱莲部分退休金,用于清偿债务。本院认为,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法院依法扣划对被执行人梁爱莲的工资收入,并无不当。对异议人提出的案件审理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由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林昌福、黄金海、陈金梅需共同偿还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即可执行其中一人或多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梁爱莲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黎 静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