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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姚宾生与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宾生,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20号原告姚宾生,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被告余龙,男,基本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宾生诉被告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余龙已经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余龙已经还清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姚宾生负担。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