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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立民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风展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立民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风展,1953年11月9日。上诉人张风展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立字第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枣强县枣强镇东郭家村148号宅基地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上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上诉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合同无效的条件,两条规定均没有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朱跃林审判员刘俊凯审判员刘学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杜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