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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志荣、金月兰与赵贵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荣,金月兰,赵贵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赵志荣。原告:金月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赵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荣、金月兰与被告赵贵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荣、金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志荣、金月兰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