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志荣、金月兰与赵贵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荣,金月兰,赵贵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赵志荣。原告:金月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国威。被告:赵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荣、金月兰与被告赵贵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荣、金月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志荣、金月兰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