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异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继光、张更绪与张学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光,张更绪,张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异字第0078号异议人宋继光,居民。委托代理人宋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张更绪,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学燕,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更绪与张学燕、宋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继光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宋继光申请称,被异议人张更绪以张学燕欠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保全了异议人所有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城南驻地房屋一栋,并以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了异议人为共同被告。涉案的房产系异议人婚前的个人财产,异议人并不知情张学燕的借款行为,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要求法院依法停止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城南驻地房屋一栋的执行。申请人张更绪称,在本案诉讼中,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查封裁定提出复议,也没有在判决书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现在异议人提起诉讼,属恶意诉讼,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的请求。被执行人张学燕称,涉案债务是公司债务,不是我的个人债务,本案已经申请再审。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更绪与被告张学燕、宋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了(2015)赣民初字第015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宋继光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城南原乡政府旧楼房一套(地号:127059)。2015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15)赣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学燕、宋继光偿还张更绪借款3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张更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张学燕、宋继光发出执行令,要求张学燕、宋继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继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涉案的房产系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为由,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判决张学燕、宋继光给付张更绪借款35万元及利息。异议人宋继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异议人宋继光系本案的被执行人,其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异议人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宋继光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