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黎帅与邬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帅,邬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11-2号申请执行人黎帅,男。被执行人邬俊华,男。上列申请执行人黎帅与邬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经本院调解完毕。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帅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邬俊华名下的房屋进行拍卖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湖南省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邬伟杰于2015年6月29日以508540元价位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邬俊华名下的房屋过户至买受人邬伟杰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