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严世军、董曙光与董曙光、宁海县莹光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世军,董曙光,宁海县莹光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556号原告:严世军,农民。委托代理人:严玲玲,无固定职业。被告:董曙光,(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6********),经商。被告:宁海县莹光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曙光(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6********),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严世军诉被告董曙光、宁海县莹光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已付清款项,本案纠纷消除,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世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世军负担。审判员 仇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