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江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