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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明珍与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珍,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14-1号申请人赵明珍,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陈小平,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郑建平,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赵明珍与被申请人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明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小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陈小平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XX号附XX号XX楼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0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栋X层XXXX号的车库一个(产权证号:权19***53、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栋X层XXXX号的车库一个(产权证号:权19***5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和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栋X层XXXX号的车库一个(产权证号:权19***5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申请人赵明珍与担保人郑建平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固驿镇春台社区六组10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88、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作为申请人赵明珍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陈小平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予对申请人赵明珍与担保人郑建平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固驿镇春台社区X组X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赵明珍与担保人郑建平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固驿镇春台社区X组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1***88、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小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花园巷XX号附XX号XX楼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9***0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陈小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栋X层XXXX号的车库一个(产权证号:权19***53、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陈小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栋X层XXXX号的车库一个(产权证号:权19***5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陈小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栋X层XXXX号的车库一个(产权证号:权19***51、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