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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振宁、魏小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宁,魏小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宁,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菲,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小怀,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小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小怀名下的汽车两辆。(牌照为:冀J×××××、冀J×××××)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