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洪伟与任兴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马洪伟,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任兴存,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滕州市。被告任庆磊,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伟与被告任兴存、任庆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洪伟负担。审 判 长 马 勇审 判 员 程方圆人民陪审员 朱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