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俞雁玲与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雁玲,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870号原告俞雁玲。被告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盛。原告俞雁玲诉被告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雁玲、被告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线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雁玲诉称,被告公司自2013年1月起拖欠员工工资,截止目前仍拖欠原告2013年1月工资4110元、2013年2月工资4020元、2013年3月工资4110元、2013年12月工资4120元、2014年1月工资4070元、2014年2月工资4050元、2014年3月工资4110元、2014年4月工资411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8个月工资32700元。被告视线公司答辩称,工资金额没有异议,是欠薪该数额没有支付。经审理查明,俞雁玲系视线公司员工。2014年4月30日,视线公司向俞雁玲出具拖欠员工工资证明,载明: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公司员工俞雁玲12个月工资共计50600元。后视线公司向俞雁玲支付了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0月、11月共计4个月工资17900元,此后再未支付过工资。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起前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工资清单、拖欠员工工资证明、劳动合同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受聘于被告,为被告提供正常劳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工资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报酬327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俞雁玲劳动报酬人民币327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杭州视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