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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运毅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116号原告:刘运毅,滕州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999号。负责人:姜弘民,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西侧龙头路北侧。负责人:宋剑锋,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路北侧。负责人:潘延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毅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运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运毅负担。审判员  彭晓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