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孟凡义申请楚福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义,楚福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孟凡义,男性,住所地大庆市被执行人楚福廷,地址大庆。孟凡义与楚福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执字第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楚福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凡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楚福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孟凡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楚福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凡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先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