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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贵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微时代美食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贵,西安市碑林区微时代美食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177号原告:李书贵,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微时代美食城。法定代表人:刘贵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贵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微时代美食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贵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贵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