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苌金成因与苌甲辰物权保护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苌甲辰,男,汉族,1936年8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苌卫东,男,汉族,1968年7月8日生,苌甲辰之子。委托代理人王广林,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苌金成,又名苌金诚,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王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长生,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兰,女,1943年1月10日生,汉族,系被告苌金成之母。委托代理人苌金成,系被上诉人李桂兰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桂霞,女,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系苌金成之妻。上诉人苌金成因与苌甲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苌甲辰及其委托代理人苌卫东、王广林,上诉人苌金成及委托代理人贾强,被上诉人荥阳市王村镇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村村委)委托代理人马红兵,被上诉人韩桂霞,被上诉人李桂兰委托代理人苌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父母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女苌云,次女苌淑萍(曾用名苌巧玉,2001年去世),长子苌甲辰,次子苌江泉(2008年去世),三子苌海泉(1993年去世)。1955年前后,原告父母将次子苌江泉过继给原告父亲的兄弟苌凤俊。20世纪60年代,原告父亲苌凤瑞去世后,遗留有东西两院,东院有瓦房三间、草房二间,西院为空地,后在利用原告父亲苌凤瑞在世时留有的砖和木材的基础上,由原告母亲主持,原告出资大部分,其他兄弟姐妹出力较多的情况下,共同建成了三间瓦房,三间平房,共计108平方米,由苌海泉居住。1983年,苌海泉取得上述东西两院所在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宅基证号为荥政宅字00563**号。1991年前后,原告母亲去世。苌海泉无儿无女无配偶,晚年,由原告及其家人照顾。1993年,苌海泉去世后,丧事亦由原告及其家人办理。之后西院房屋由苌江泉看管。2008年,苌江泉去世。2010年,苌江泉儿子即被告苌金成,拆除西院房屋,在原址上盖了新房。2012年12月31日,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荥国土资罚决字(2012)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苌金成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苌金成退还非法占用的229.6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22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硬化地面229.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另查明,原告1950年到郑州去上学,1956年在郑州参加工作,现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52号2号楼3单元附7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户主为苌海泉,苌海泉去世后,在政府部门没有明确该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情况下,原告苌甲辰及被告苌金成对该宅基地均不具有使用权,又因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告苌金成作出了拆除新建建筑物及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拆除被告苌金成所盖的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所涉房屋问题,由原告母亲主持,原告出资大部分,其他兄弟姐妹出力较多的情况下,利用原告父亲苌凤瑞留下的砖和木材,在西院共同建成了三间瓦房、三间平房,由苌海泉居住,后苌海泉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因此,上述房屋归苌海泉所有。苌海泉去世后,因其没有近亲属,及苌江泉已过继给苌凤俊而被收养,上述房屋应由苌云、苌巧玉、苌甲辰继承,苌海泉晚年生活由原告负责照顾,且其丧事亦由原告负责办理,对苌海泉的遗产,原告应当多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可以继承上述房屋80%的份额。被告苌金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拆除了原有西院的三间瓦房、三间平房,对原告继承的财产构成了侵权,被告苌金成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上述房屋由被告苌金成拆除现已不存在,且原、被告均未提供本案房屋所涉面积的有关证据,根据本案所涉宅基地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况,三间瓦房、三间平房面积酌定为108平方米,其赔偿标准可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即郑政文(2009)127号的规定,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420元,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490元,三间瓦房共计22680元,三间平房共计26460元,合计49140元,原告拥有80%的份额共计39312元。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二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继承财产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苌金成拆除涉案房屋是经被告韩村村委同意的,故原告要求被告韩村村委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经荥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一、被告苌金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苌甲辰赔偿款三万九千三百一十二元。二、驳回原告苌甲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苌甲辰负担五十元,苌金成负担一百五十元。上诉人苌甲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四个被上诉入侵占的范围是东、西两个院和院内11间房屋。原审法院只对西院三间瓦房,三间平房作出侵权的认定;对东院5间房屋是否被被上诉入侵权未做认定;对东、西院的使用权是否被被上诉入侵权未做认定,对上诉人关于11间房屋是否具有合法权未予认定,对上诉人关于东、西两个院是否具有合法权未予认定。原审法院对以上事实未予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的父亲过世后留下东、西两个院:东院有瓦房三间,草房两间;西院为空院,西院由上诉人出资建起三间瓦房,三间平房。苌海泉因病去世后,全家一致约定,以上11间房屋应归上诉人享有所有权且依法对该东、西两个院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两名出庭证人苌云、曹喜茹、苌丙辰、苌丙申、苌福东,就连四个被上诉人都一致认可各方争议的是东、西两个院和院内11间房屋。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法院应当对在苌海泉土地证上的11间房屋和东、西两个院作出认定,而不是只认定6间房屋。(二)上诉人对东、西两院和11间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6间房屋享有80%继承权的结论不符合事实的。1、西院由上诉人出资建起三间瓦房,三间平房,上诉人对此6间房屋享有所有权。2、上诉人对东院5间房屋享有合法权利。3、上诉人对东、西两个院享有具有合法权利。(三)四个被上诉人对东、西两院11间房屋进行侵占并加盖新房、占有东、西两院的行为,是侵权行为。1、苌海泉生前有东、西两院宅基地使用证;苌金成、李桂兰、韩桂霞无此证。2、两名出庭证人苌云、曹喜茹证明:西院由上诉人出资建起三间瓦房,三间平房,该房归苌甲辰所有。没有证据证明苌金成、李桂兰、韩桂霞对这6间房享有所有权。3、两名出庭证人苌云、曹喜茹证明苌海泉因病去世后全家一致同意(包括西院6间在内的)11间房屋及宅基归上诉人所有和使用的。没有证据证明苌金成、李桂兰、韩桂霞对这11间房屋及东西宅基归上诉人所有和使用的。4、韩村村委无权处分东、西两院及11间房屋。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四个被上诉人韩村村委、苌金成、李桂兰、韩桂霞对东、西两院11间房屋的任何处置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四)四个被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而不是仅苌金成一人侵权。四个被上诉人应当停止侵权,韩村村委和其他三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只认定苌金成一入侵权是认定事实不清。1、韩村村委无权处分东、西两院11间房屋,但韩村村委却做出同意苌金成继承西院财产的决定,其行为侵权。①韩村村委自行决定将苌海泉名下的财产指定由苌金成继承。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侵害了上诉人的继承权,同时,也侵害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对宅基地的使用权。②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交韩村村委证明影印照片复印件、苌金成提供原件,证明目的之一,韩村村委和苌金成、李桂兰、韩桂霞共同侵权。③根据现场照片反映新房所建位置也在东、西两院。荥阳市王村镇韩村指挥部已对苌海泉宅基地适用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登记照相,并以此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上诉人已提出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法院未调取。④被上诉人苌金成提交一份证据清单其中有一份证明,证明内容:“王村镇韩村七组苌海泉原有宅基地一处面积肆分,现本人已去世多年,该宅基由其侄子苌金成继承。特此证明,王村镇韩村村委。2010年9月7日。”并在此份证明加盖了公章。苌金成正是根据韩村村委的授权,才进行了侵占房屋和私自加盖房屋。原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被上诉人苌金成提交另一份证明,证明内容:“经原七组组长同意苌金成在苌海泉使用证范围内盖房。……把北屋和西屋拆除重建盖成现在居住的房屋。……韩村村委。2013年2月20日”。再次证明韩村村委同意苌金成侵占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同时证明了苌金成只是把北屋和西屋拆除。苌金成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对原有房屋的维修并加盖新房。其对原有房屋的维修不属于违章建筑,应当返还。原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2012年11月15日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王村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内容:“经村组协调,由苌金成出资在原宅基地上建新房,供苌金成一家与母亲李桂兰居住”,反映以下事实:第一,苌金成侵占房屋和私自维修加盖房屋正是根据韩村村委的授权的;第二,苌金成一家与母亲李桂兰居住在上诉人房屋侵害了上诉人的居住权。⑤苌金成在2013年7月1日上诉状中强调:拆除旧房,是原审被告韩村村委的决定;并在二审开庭时提交相关的证据原件。⑥被上诉人韩村村委在原二审开庭时对其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韩村村委在苌海泉去世后、在争议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依法处理前,有义务保管争议财产,但韩村村委同意苌金成继承构成侵权。2、由于韩村村委的指使和授权,才会有三个被上诉人苌金成、李桂兰、韩桂霞对东、西两院11间房屋进行侵占并加盖新房的行为,才会有三个被上诉人居住在侵占11间房屋和加盖房屋内的行为。3、三个被上诉人苌金成、李桂兰、韩桂霞对东、西两院11间房屋进行侵占并加盖新房的行为、居住在侵占11间房屋和加盖房屋内的行为、侵占东西院的行为,就是共同侵权。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韩村村委和苌金成、李桂兰、韩桂霞共同侵权。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6间房屋享有80%继承权,根据“地随房走”,上诉人对相应的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无使用权。既然苌海泉对土地证上的11间房屋享有所有权,上诉人首先对11间房屋享有继承权,因此,上诉人对苌海泉土地证上11间房屋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即便是对房屋享有80%继承权,不能认定上诉人无使用权。(二)上诉人请求拆除房屋、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上诉人就是要求对被上诉人拆除新建建筑物部分、恢复原建筑物的本意,即是要求被上诉人将原有未拆除的房屋归还上诉人;将维修后未拆除的房屋归还上诉人;将新建建筑物中原有房屋未拆除部分归还上诉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中的新建建筑物与上诉人所主张的11间房屋不同。原审法院依据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认定原房屋不存在是不正确的。(三)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东院五间房屋、对西院六间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上诉人,不能返还应将该地建筑物赔偿、无法赔偿房屋的按可得利益赔偿上诉人并赔礼道歉等(按起诉书诉讼请求赔偿)。1、四个被上诉入侵占东院三间瓦房和两间草房,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应将该地建筑物赔偿。原审法院未做认定错误的。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不包含此房屋,法院依法应当该建筑房屋返还或以此进行赔偿。2、四个被上诉入侵占西院6间房屋进行维修并加盖新房,侵犯了上诉人对房屋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判决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将侵占西院6间房屋返还上诉人;如不能返还,原审法院应当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依据进行赔偿,而不是依据构建6间房屋材料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审法院按折价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按构建6间房屋的材料折价赔偿损失,显失公平。3、被上诉入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上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上诉入侵占房屋,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使上诉人有家不能回;不仅如此,被上诉人明知该房屋不归自己所有,反而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公然对外宣传该房屋及宅基地归被上诉人所有,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给上诉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被上诉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上诉人的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苌金成答辩称:一、苌甲辰对本案涉诉房产不具有所有权,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涉诉房产座落在荥阳市王村镇韩村第七组原为苌凤瑞名下的东西两院的房产。l、从历史层面上讲,该房产系祖传房产,就是按照苌甲辰的陈述该房产并没有进行析产、继承、分割、确权。尽管苌凤瑞老人去世后“西院”建造了三间瓦房,三间草房,苌甲辰主张是其投资建造,但是他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在此情况下苌甲辰对东西两院的房产主张权利,显然其事实依据不充分,虽然他捏造了一些事实,但他不能自圆其说。2、从法律层面上讲,本案一审审理认定:“1983年苌海泉(苌甲辰的三弟)取得上述东西两院所在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一般原则和风俗习惯,只能说明是苌海泉的财产,也说明不了该房产系苌甲辰的房产。3、从事实层面上讲,首先,西院三间瓦房是答辩人的父亲苌江泉于1980年筹资建造的,而建房时苌甲辰并没有回过家(村),其次,西院三间平房是苌海泉(苌甲辰的三弟)1988年筹资请人帮忙建造的,根本不存在苌甲辰出资建造房屋的事实。上述三点充分说明苌甲辰对涉诉房产不具有所有权,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本案苌甲辰的两位证人与苌甲辰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偷梁换柱歪曲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苌甲辰在上诉状中多处提到两位证人证明:“西院由上诉人出资建造了三间瓦房,三间平房,该房归苌甲辰所有”。“苌海泉因病去世后全家一致同意11间房屋及宅基归上诉人所有和使用。由于苌甲辰的两位证人与苌甲辰存在着利害关系,其证言歪曲了事实真象,如果真象证人所述,其一东院五间房屋(瓦房三间,草房两间)明显属于苌风瑞老夫妻俩的遗产,没经过继承程序,怎么会归苌甲辰所有呢?其二,西院六间房屋(三间瓦房、三间平房)如果象证人所言是苌甲辰所建,苌甲辰应拿出直接证据,常言道空口无凭。其三:证人述称“全家一致同意”这个“全家”是什么概念呢?是指哪一家,很显然这是苌甲辰用了一个抽象概念来混淆事实真象。所以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不能作为上诉依据。综上两个方面,充分说明苌甲辰对涉诉房产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事实上也就不存在答辩人侵占了他的房产,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韩村村委答辩称:苌甲辰认为韩村村委在苌海泉去世后,在争议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依法处理前,有义务保管争议财产的说法严重错误,不知苌甲辰依据哪部法律认定韩村村委有义务保管“村民的财产”,又依据什么事实证据来认定他人的拆房行为是经过韩村村委同意的或者指使的、或者参与的。且看苌甲辰所谓的证据两份村委证明,第一份2010年9月7日证明“王村镇韩村七组,苌海泉原有宅基地一处,面积肆分,现本人已去世多年,该宅基地由其继子苌金成“继承”特此证明。”本内容中有哪句话“同意”了“谁谁”可以拆房。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居住权,无论是法律含义还是现实中都不是同一个概念,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权力。本案中,苌甲辰凭什么就认定韩村村委的这一纸证明就是“侵权”呢?故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筑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林内空闲地。《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请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由此可以看出,韩村村委作为村委由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而上述证明却恰恰没有超出自己的权限。显然,韩村村委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完全是在履行自己的职权,与他人的拆房行为没有任何的关联性,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后,完全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人使用。当然,这个前提首先是原宅基地上附属物也还没有任何异议的。再来看看2013年2月20日的村委证明,作为苌甲辰更是应该不能有任何异议的。这份证明的出具时在苌甲辰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以后,在人民法院审查该纠纷过程中,为了把纠纷的事实也就是事情的原委弄清楚,更好地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民间纠纷为审判出具的,它是对事情的客观描述,是韩村村委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在履行法律给予的职责即调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职能,该证明内容没有任何“侵犯”的意思也没有任何一句属于“许可”他人批划宅基地,拆房建房的权利内容。所以苌甲辰认为韩村村委应该承担“侵权”的责任,是毫无道理的,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是完全凭空想象的,因此韩村村委即没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实,也没有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苌金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1、原审认定“1955年前后,原告父母将次子苌江泉过继给原告父亲的兄弟苌凤俊”,仅凭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原审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反而在判决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并适用《收养法》,显然是凭想象而为之!2、原审对于争议房屋权属的认定不符合事实。首先,西院三间瓦房是被上诉人父亲苌江泉于1980年负责筹资、筹料和请人帮忙建造的,在建房时,被上诉人根本未曾回家过。其次,西院三间平房是苌海泉1988年负责筹资、筹料和请人帮忙建成的。再者,建房时,被上诉人母亲年事已高(生于1990年),没有主持建房,也不可能主持建房。原审法院仅凭与被上诉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景以草率认定建房事实,不能令人信服。另外,宅基证只是村民对集体宅基使用权的确认依据,不能作为认定宅基地上财产权属的确认依据。3、上诉人使用苌海泉宅基地,已经经过上诉人所在村民组和韩村村委的同意,而非擅自使用。二、原审判决财产继承,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里,被上诉人基于“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拆除原告的房屋,侵占原告的院子”,自认自有房屋权利和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并主张的是自有财产权被侵害,而非主张与他人共同享有的继承财产权被侵害。针对被上诉人的主张,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前提应是查明被上诉人对争议房屋是否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若查明被上诉人不具有此权,则应判决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估且不论原审认定争议房屋的权属是否正确,原审已经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苌海泉及争议房屋归苌海泉所有,那么,就是明确了被上诉人对争议宅基地不具有使用权和对争议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据此,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原审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被上诉人没有起诉主张继承权或继承财产权,被上诉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且原审法院未向被上诉人释明并征询被上诉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及被上诉人决定变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偷梁换柱”,无视所有权与继承权的区别及单独所有与共有的区别,抛开被上诉人的具体起诉主张,自行认为“对原告继承的财产构成了侵权”,将物权保护纠纷变作继承纠纷进行认定、确权和处理,显然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退一步讲,如果按照继承纠纷处理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而原审法院却未能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属于明显的诉讼程序错误。另外,原审法院在其他继承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草率认定“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可以继承上述房屋80%的份额”,这又无疑是对有关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苌甲辰的诉讼请求。针对苌金成的上诉请求,苌甲辰的答辩内容观点与其上诉状所持观点基本相同。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苌甲辰及苌金成所提交证据的论证,公正合法且符合情理,该判决据实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苌甲辰及苌金成所提上诉请求均缺乏有力证据支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苌甲辰、苌金成各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刘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