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魏云霞与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霞,邱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魏云霞。委托代理人赵水平,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云霞与被告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云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魏云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鑫书 记 员 钮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