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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丽与李德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发文拟稿纸签发核稿起草单位执行一庭拟稿人王玉平机密程度发放范围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董丽执行李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长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外欠债多,暂无履行能力。又因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1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