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守荣、耿其忠与耿其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守荣,耿其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9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守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其忠。申请再审人徐守荣因与被申请人耿其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民终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守荣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耿其忠种植的蚕豆在徐守荣承包的土地上生长半年是合法的,没有任何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耿其忠在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种植蚕豆是违法侵权行为,一、二审判决反而认为徐守荣砍伐该蚕豆构成侵权,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系采信证据错误。(四)一审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徐守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0年1月,耿其忠与案外人陈连(廉)口头约定由耿其忠承包陈连位于射阳县合德镇双龙村八组的30亩梨园。2010年9月份,耿其忠经陈连同意在梨园内种植了蚕豆(陈连未同意其种玉米)。2011年1月1日,陈连之子陈天人经陈连同意与徐守荣签订了梨园承包合同书,将梨园承包给徐守荣经营。虽然徐守荣于2011年1月1日取得梨园承包经营权,但因耿其忠种植的蚕豆收获期在2011年6月份,在蚕豆收获前蚕豆的所有权、收益权归耿其忠所有。徐守荣在承包梨园后将耿其忠种植的蚕豆砍掉,当属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江苏省盐城市农业科学院根据人民法院委托,对蚕豆损失进行评估,该所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所作的司法检定意见书也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故一、二审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损失认定依据并无不当。徐守荣主张一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守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守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审 判 员  薛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