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申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甲、王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居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徐州市衡气厂退休工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丙,徐州市无线电三厂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徐某,徐州市解放路小学退休教师。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徐民终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按照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传票,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六)项的规定,本案的传票已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