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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629号原告李×,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李×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雪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诉称,我和崔×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于同年11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在对婚姻的认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且无法沟通。崔×父母经常对双方的婚姻横加干涉,而崔×不能很好的予以处理,导致双方在婚后的日常生活里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我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由崔×负担。崔×未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李×与崔×于2013年1月相识,于2013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崔×离婚,崔×在此次诉讼中同意离婚,后李×撤诉。崔×曾于2014年5月起诉要求与李×离婚,后因李×在此次诉讼中未到庭而撤诉。后双方当事人又与崔×父亲崔利会、母亲邱成珍、三姨邱伟华因借贷问题发生诉讼。现李×表示双方性格不合,崔×父母对双方婚姻干涉较多,并与崔×自2014年1月15日分居至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表示无财产纠纷需要法院处理。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曾电话联系崔×,其表示不会出庭应诉。上述事实,有李×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与崔×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内,双方当事人均曾起诉要求离婚,且李×与崔×家人亦发生多次诉讼,此种婚姻及家庭关系如果维系下去,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益处。现李×起诉要求离婚,而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对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与崔×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雪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鸣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