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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号。负责人XX宇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营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昌和董事长被告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远总经理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西路以南,瑞丰大道以东。法定代表人付秀林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诉被告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德州豪门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德城区天衢西路以南,瑞丰大道以东,本案应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在贷款人总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以此确定本案管辖,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州恒久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