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海玲与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玲,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128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玲。被执行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玲与被执行人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莱西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华亮 来源: